| 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张方针) 近期,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三宗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陈某明、林某棚、邓某荣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3000—20000元。
据《清远日报》报道,被告人陈某明,在2006年6月至8月间,先后两次购买了本镇石门村委牛路村民小组罗某洪承包的位于石离(山地名)和下龙(山地名)自留山山场,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民工任意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共砍伐林木面积1公顷,立木蓄积量52.27立方米,材积27.0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林某棚在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到其转承包的佛冈县迳头镇龙岗村委五洞坑村黄拐塘山场上砍伐杉木,被砍伐的林木面积6公顷,立木蓄积量为129.36立方米。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处理。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000元。
被告人邓某荣在2006年8月18日,经同村人介绍向暖坑村村民刘某以3万元的价钱转承包到佛冈县汤塘镇汤塘村委上塘村民小组在长冚的山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进山场采伐林木,被采伐的林木面积10公顷、立木蓄积量为533.8立方米、出材275.9立方米。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退赃27600元。被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森林、林木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国家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国家立法予以保护。
上述三名被告人虽已通过购买和转承包取得了山场的经营权,但对该山场林木板采伐,必须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方式和采伐数量进行采伐。无证采伐或不按照采伐方式和超数量采伐均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便构成滥伐林木罪。(完) |